一般交易条款

  1. 概述
    一般交易条款
    1. 仅适用我方的一般交易条款。我方不承认与本销售条款相背离的买方条款,除非经我方书面确认。在无条件向买方交货的情况下,即使我方知道存在相互冲突的条款,上述规定仍然适用。
    2. 所有约定均在合同中书面记录。
    3. 我方的一般交易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 § 310 第 1 段中规定的公司。
       
  2. 报价
    1. a.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5 条,我方可在受到订单后两周内 接受订货。
       
  3. 价格和支付条件
    1. 除非另有约定,所价格均为不含包装“工厂交货”价格;包装价格另算。
    2. 我方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会在开具发票当天根据法定数额单独体现在发票中。
    3. 现金折扣需要特殊的书面协议。
    4. 如果在合同中另外说明,则购买价格为净值;如果已经到期且已经接收服务,则应在发票日期 30 天内支付。
    5. 收款方为 Deutsche Factoring Bank, Langenstraße 15-21, 28195 Bremen (参见我方发票上的说明)。
    6. 仅当买方的反诉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可争议或被我方承认时,买方才具有抵销权。除此之外,仅当买方的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买方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4. 保留价格调整和内向交付之权利
    1. 对于合同约定价格,我司保留相关权利。如果在订货至交付期间非因我方原因(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原材料、能源、关税、征费等成本增加超过 10%,致使客户委托交付标的物的加工费用上涨,则我司有权在交付时相应提高合同价格。应于交货前至少 6 周通知客户涨价;客户可以在收到涨价通知函后 10 天内对此提出反对。如有异议,我司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按最初约定价格进行交付。我司将尽快作出决定并立即通知客户。若我司声明撤销合同,则客户进一步的索赔和权利将被排除在外。
    2. 若非因我方原因(服务不可用)导致我司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则我司将立即通知客户,同时告知预计的新交付期限。如果在新交付期限内服务仍不可用,则我司有权撤销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我司将立即退还客户已支付的费用款项。对此,服务不可用尤其是指:在我司签订有对冲交易合同的情况下,我司供应商未及时内向交付,前提是我司及我司供应商均不存在过失,或者我司在个别情况下没有义务进行采购。
       
  5. 交付日期
    1. 我方指定的交付期限应当自所有技术问题均解决之后开始计算。此外,对交付日期的遵守应当以买方及时并适当地履行其义务为前提。
    2. 如果买方接收延迟或买方违反了其他合作义务,则我方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 在 b 段所述条件下,损失和意外破坏的风险在买方承兑或付款时转移给买方。
    4. 根据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我方原因而导致交货延迟,则买方有权表示自己对合同履行的兴趣已经过期。
      此外,我方仅对归因于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而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责任;我方代理商或代理的疏忽归因于我方。如果交货延迟的原因不是由我方故意违约造成的,则我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失。仅当我方的发货延迟是基于我方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时,我方才会承担这些损失。
    5. 此外,如果我方延迟交付,延迟每满一周我方会支付货物价值 0.5% 的一次性补偿,但累积不超过货物价值的 5%。
    6. 不可抗力
      1. 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在阻碍排除之前,其无需履行这些合同义务而且不违约。只要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也无需履行对应的义务。
      2. 不可抗力是一种外部的、不可预见的,而且通过小心谨慎地运用合理技术和经济手段也无法或者无法及时避免。其中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罢工、恐怖袭击、停电、电信失联和国家限制(如制裁)。
      3. 受影响的合同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告知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其将努力使用一切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的手段,以确保能够尽快履行其职责。
      4. 合同双方有义务,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业务中断解决后尽己所能展开合作。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长期或永久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障碍发生 3 个月后如仍然存在履约障碍,则可退出合同。
    7. 保留进一步的法律索赔和买方的权利。
       
  6. 风险转移 - 包装费用
    1. 除非在合同或订单确认中另有约定,则交付方式为“工厂交付”。
    2. 根据包装法令的规定,运输和所有其他包装不会收回。买方有义务自费对包装进行处理。
    3. 如果买方需要,我方将为交付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7. 验收
    1. 在我方发出验收准备通知 2 周后,我方的服务视为已验收,除非客户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投诉存在重大瑕疵。
    2. 客户有权拒绝验收,如果瑕疵会妨碍设备的正常和/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和/或其价值消失或严重降低。如果设备的瑕疵不赋予买方拒绝验收的权利,则应在保留瑕疵修正的情况下验收。
    3. 拒绝验收或对验收持保留意见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和描述所投诉的瑕疵。
    4. 客户将交付的货物用于生产目的被视为已验收。
       
  8. 瑕疵责任 
    1. 买方基于缺陷索赔的前提是买方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履行了检查和投诉义务。
    2. 如果所售货物存在瑕疵,我方有权选择以修正瑕疵或提供新的无瑕疵货物的形式来弥补。在修正瑕疵时,我方应负担为修正目的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尤其应负担运输费、公路费、工资以及材料费;但因所售货物送交履行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而增加的费用不适用。
    3. 如果弥补失败,则买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
    4. 如果买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且损失是因为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我方代表或代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则我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我方不是故意违约,则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失。如果我方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也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失。
    5. 因为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一点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6. 如果对上述条款没有另外约定,则任何其他责任被排除在外。
    7. 缺陷索赔的时效为自风险转移至日起 12 个月,但仅涉及新的货物。如果合同延伸至已经使用过的货物,那么时效被排除在外。
    8.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78、479 条规定,时效在交付追索的情况下不受影响;时效
      为自交付瑕疵物起 5 年。
      i)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进一步损害赔偿责任被排除在外,无论该索赔基于何种法律性质。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基于合同过失、其他违反义务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侵权索赔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果针对我方的损害索赔被排除在外或受限制,也适用于我方员工、工作人员、职员、代表和代理商的责任。
       
  9. 所有权保留
    1. 我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直到收到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款项。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在付款延迟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收回所售货物。由我方收回所售货物不构成撤销合同,除非我方已经明确声明。如果所售货物被我方扣押,则始终构成撤销合同。我们在收回所售货物后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所得收入应抵扣买方的责任,但扣除合理的使用成本。
    2. 买方有义务小心谨慎处理所售货物;尤其有义务充分保护所售货物的全新价值,确保其不受水和火的影响或被盗窃。如果需要进行保养和检查工作,则买方必须及时执行并且承担其费用。如遇扣押或其他第三方阻挠等情况,买方必须立即将相应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71 条,买方应承担阻止这种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如果费用不能从第三方收回。
    3. 买方有权在正常业务流程中出售货物;此时,买方将通过转售而对购买方或第三方产生的所有债权(以发票总金额为准,包括增值税),转移至我方,无论货物是否在加工或未加工后被转售。买方在转让后仍有权收集这些债务。我方收集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受影响。如果买方通过所得利益满足了付款义务、没有延迟付款,特别是没有提出破产程序申请,或者存在暂停支付,则我方承诺不催收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以要求买方告知我方转让债权及相应的债务人、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交出有关文件和并将转让通知给债务人(第三方)。
    4. 对所售货物的加工和修改应始终由我方执行。如果将我方货物与不柜我方所有的其他货物一起加工,则我方将按加工时我方货物价值(包含增值税的发票金额)与其他加工货物价值的比例,对加工后的新物品享有共同所有权。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那些条款同样适用于经加工或改造的物品。在我方货物与其他不归我方所有的货物混合且无法拆分的情况下,我方同样按照混合时我方货物价值与其他混合货物的价值比例,享有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其他货物是主要物品,则视为买方按比例将无皮的共同所有权转让与我方。买方将妥善保管我方享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货物。
    5. 为了确保我方债权,买方应将所售对象与财产相连而向第三方收取的债权转让给我方。
    6. 如果担保价值高于我方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数额的 10%,则经买方要求,我方应当选择解除超额部分的担保。
       
  10. 管辖地 – 履行地
    1. 如果买方是商人,则我方的经营场所即为管辖地;但我方有权在买方住所地的法庭提起上诉。
    2.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公约。
    3. 除非在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则我方的经营场所即为履行地。
       
  11. 隐私保护
    我司严格遵守保护客户个人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多信息详见 https://www.bvl-cleaning.com/cn/%E9%9A%90%E7%A7%81%E4%BF%9D%E6%8A%A4 中的数据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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